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昨天播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當鋪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單列為一章。
  □大事記
  2002年
  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推進租辦公室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舉措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作出了相應部署。
  2004年
  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褐藻醣膠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訴訟收費制度、檢察監督體制等10個方面的35項改革任務。
  2007年
  黨的十七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借貸的重大決策。
  2008年
  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在繼續抓好2004年中央確九份民宿定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利運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
  建設法治中國
  □改革內容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削減,不僅是法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權發展需要。——趙秉志
  □解讀
  削減非暴力經濟型犯罪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表示,我國刑法原有68種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13種非暴力經濟型犯罪,目前還存在55種死刑罪名。這其中有30多種是非暴力經濟型犯罪。這個數字相當之多,在世界也是名列前茅的。
  這些年根據國家死刑政策、保障人權的需要,我國進行了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立法改革中重要的就是削減死刑罪名。趙秉志認為,首先要被削減的就是30多種非暴力經濟型犯罪,但要分情況、分階段地削減。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過程中,有4種罪名是和被削減掉的13種罪名危害程度最接近的,當時立法機關就重點考慮過,但是因種種原因沒有來得及討論,於是就留下了。這4種罪名是: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運輸毒品罪和偽造貨幣罪。這也是現階段應該最快削減的。
  趙秉志認為,30多種非暴力經濟型犯罪中,除了老百姓深惡痛絕的貪污罪、受賄罪,以及社會危害性大的走私販賣毒品罪外,其他的非暴力經濟型犯罪都應該根據情況,分批分撥進行削減。
  減死刑罪名利遠大於弊
  趙秉志表示,死刑罪名的削減,不僅是法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權發展的需要。削減的好處和意義很多。第一,強化了人權的保障,儘量能不用剝奪生命來懲治的犯罪,就儘量不要用,不是不可彌補的犯罪,都可以考慮保障人權,增強全社會對人生命的尊重;第二,刑法應是科學理性地懲治犯罪,不要過量;第三,用制度的改進引導社會觀念轉向寬容、理性、文明,改革開放以來,很多增加的死刑罪名都是因為當時的特殊需要而增加的;第四,很多國際公約都要求廢止死刑,即便保留也要限制在最嚴重的犯罪上,削減死刑罪名,可以得到國際上正面的認可;第五,死刑廢止會帶動刑罰的合理調整,形成科學合理的刑罰體系的調整。
  此外,死刑罪名的減少,也會促進死刑司法的改革。削減死刑罪名就是告訴司法,要嚴格限制慎重使用,少殺慎殺。
  至於弊端,可能會使一些民眾不大理解,不大認同,給司法機關造成一些壓力。但這種情況一定是暫時現象,隨著法制推行和觀念提高,會解決的,所以說削減死刑罪名利遠遠是大於弊的。
  審判檢察權去地方干預
  對於司法管轄制度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表示,司法的行政化與地方化是司法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只有解決這兩個問題才能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改革是一項系統化工程,要通過體制改革、機制改革、制度改革和程序改革來實現。
  根據憲法規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也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現存體制導致的司法權地方化問題卻無法實現獨立,其原因在財政權受制於地方,人事任免也隸屬於地方,如果遭到地方干預時,法院很難保持獨立審判。
  至於如何解決,第一步要把基層檢察院、法院,從地方橫向領導改變過來,改為由省級進行領導,由省級負擔財政,不再由實際所在的縣級負擔;同時將人事權從地方黨委中解脫出來,解決法官、檢察官的提名權,不再由黨委來提名。
  審判權運行將試點改革
  最高法日前下發通知,在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陝西等省市部分法院開展深化司法公開、審判權運行機制試點改革。據悉,最高法將於月底召開相關研討會,有報道稱改革試點將於今年12月正式啟動,為期兩年。試點方案要求試點法院消除審判權運行機制的行政化問題;優化配置法院內部各主體的審判職責與管理職責,依法強化各種職能之間的制約監督,確保獨任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責任,做到“權責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權力下放給法官、合議庭,但法官在獲得獨立審判權的同時,能不能做到公正是現在面臨的問題。“我們的法官如果不公正,那麼危害性更大,所以說這個措施一定要到位”。
  陳衛東表示,獨立不意味著獨斷,在對主審法官的選擇上,必須是政治上可靠、業務上精湛,並且職業道德、操守好的法官。同時,法官審理案件的成績也要記錄在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問責追究、監督機制。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原標題:審判檢察權 防地方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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